国内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内学生工作 > 正文

学生会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9-2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和院团支的指导和帮助,在法律、校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

一、 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同学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 倡导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表年学生的整体素质,推动校园文化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三、 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沟通学校和各部门及院里与广大同学间的联系,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 积极发展同兄弟院系学生组织间的友好关系,同时指导并协调各班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在本会享有的权利

一、 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学生会成员对院里的工作和学生会的工作台享有提案权。

三、 有权通过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在行使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学生会的权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 有维护学生会声誉,执行学生会决议,努力完成学生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四、 学生会全体成员每年有劳动2天的义务。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 全院学生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学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采取民主集中原则,在院党总支领导和院团总支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员2/3以上的成员表决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的时间。

第七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能:

一、 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

三、 讨论、审查和批准应当由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在全院学生装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代表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属于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 代表有权依照章程程序提出对学生会主席团的质询。

第九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按时出席学代会,并认真听取、审议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 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 向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提供代表意见的义务。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招待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常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组成,实行全议制。常委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常务代表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组成,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其招待实施;

二、 召集常委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委会委员和各班班长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 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名,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 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年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 常委会代表2/3人员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的罢免案,常委会补选需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

六、 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系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 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 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 要及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 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的职能部门是纪检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执委会工作的人、财、物监督,对学生会法制执行情况监督,并受理同学各种组织听主会予以调查核实。

二、 收集同学意见,反应同学呼声,进行学生会常委会和执委会的法制建设,受理在学生会工作人员处罚过程中的申诉和抗议;

三、 调查问卷、走访、留言板、意见箱、网上调查等形式收集同学意见、建议;进行以调研结果为标准的学生会工作评估;为常委会对执委会主席成员信任投票提供参依据。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系学生会,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面名。主席团由学代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实行民主集中原则。

第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的决议,执行学生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

二、 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委会提名、任名各部主要负责人。

三、 领导和班班委会的工作。

四、 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全委会负责。

五、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执委会各部门

 

 

第十六条 执委会下设主席团、编辑部、办公室、学习部、生活部、纪律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外联部、勤工助学中心、志愿者服务队等十二个部门。

第十七条 执委会各部门职能:

一、 办公室:负责保障学生会日常工作的政党运转。办公室内设编辑部,为主席团、各部提供后勤、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创办《学生会工作简报》,面向学生会各部,以后勤为接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证各部工作无后顾之忧。

二、 学习部:是广大学生有关教学方面的权益的忠实代表。主要职能是维护广大同学在获取知识方面的权利,使同学们获得更多、更好、更新的知识,如各种讲座、比赛等。同时积极传达学校及系里有关部门关于教学方面的一些决定和新举措。

三、 生活部:是学生会下设的学生维权体系,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生活权益,及时进行卫生检查,切实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四、 纪律部:负责早操,升降国旗的组织管理与秩序监察,负责学生会组织的大型活动的纪委保卫工作。

五、 文艺部:丰富同学的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开展各种知识性与娱乐性的活动;安排好周末大型活动及系庆的文艺活动;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和慰问演出。

六、 体育部:为提高全系同学的身体素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日常体育工作,在全系范围内开展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组织院系之间各类体育比赛,重点抓好校、系运动会的工作。

七、 宣传部:是学生会对内对外的宣传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学生会工作做整体宣传,紧密配合其它各部的工作,作好大型活动及其他各方面必需的宣传工作。

八、 编辑部:主要负责学生会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学生会日常平面设计,是学生在互联网上的窗口,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学生会的工作。

九、 勤工助学中心:主要负责为我校困难同学和一部分愿意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联系工作。

十、 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全系性的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加强志愿者服务总队的组织建设,领导与安排各班学生志愿者服务分队开展活动,做好总结与验收工作。

十一、外联部:外联部主要负责为新葡的京官网学生会活动寻找赞助商,为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物质基础,同时也加强了与社会的联系。

十二、纪检部按第三章第二节所述。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学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领导艺术、人际关系、学生会章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节 学生会干部的奖惩

 

第十九条 按350vip8888新葡的京集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优秀学生会干部评比奖励办法》的具体规定,评比优秀学生会干部。做好优秀学生会干部的校级推优工作,包括优秀团员作为党的积极分子的推荐,但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学生会干部的惩罚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罢免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奖惩实施由主席团决定,做到有奖有惩,惩罚分明。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学生会工作宗旨

每二十二条 代表和维护同学利益,以"敢干、敢闯、敢负责,扎实、求实、朴实、真实、务实和高效、高质"为工作宗旨(即"四五二"工作宗旨),切实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并制定长远的发民计划。

第二十三条 倡导良好院风、学风,营造校园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高效、务实、求实、创新的工作模式和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

 

第二节 例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的例会主要包括:主席团仁义,常委会议,部长例会,学生会全体干部例会和全院学生会干部例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进布置各项工作并传达学校及院里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例会中,要集思广益,领先集体的力量完成学生会的工作,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并在保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待以后讨论。

 

第三节 值班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为了处理突发事件,接待系(校)外来访者,学生会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准时到位,做好值班记录,有事不能到岗者,须事先请假,内部人员进行临时调整,不能空岗。

 

第四节 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各项活动经费收据(或发票)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次活动开展之前,须由负责人提交财务申请,经主席同学并签字后执行。每次活动结束后,须递交财务总结交到办公室,以备案查询。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生会常委会通过后开始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会常务委员会。